信件公示
标题 | 关于《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》相关问题的咨询 | ||
来信时间 | 2024-03-07 | 来信人 | 孙嘉钰 |
来信内容 | 《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》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于已成年独立生活的子女,是否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?已分户、独立生活且长期在外地生活工作是否属于长期共同居住?长期共同居住的长期应该怎样理解? |
受理回复
答复时间 | 2024-03-12 | ||
答复部门 | 湖南省民政厅 | ||
答复内容 | 孙嘉钰网友,您好。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:根据《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》规定,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:(一)配偶;(二)未成年子女;(三)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,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;(四)其他具有法定赡养、扶养、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。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:(一)连续三年以上(含三年)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;(二)在监狱内服刑、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;(三)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;(四)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。已成年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。已分户、独立生活且长期在外地生活工作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。3月11日下午15:45,省社会救助管理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了解到,您是咨询邵阳隆回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问题,根据《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》规定,长期共同居住的长期为6个月及以上。如您还有其他有关社会救助的问题,您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。 |